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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旅遊法》實施兩月 跟團再也不怕被宰了

國家旅遊局17日在京召開“旅遊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會議”,介紹了《旅遊法》實施以來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情況。從拼價格到拼服務、拼質量,從拼數量到拼品牌,旅遊市場發生了不少積極變化。

立秩序,亂象不再

10月1日《旅遊法》正式實施,為旅遊行業整治“零負團費”、強迫遊客購物等亂象提供了法律依據。

“無論是業界還是遊客,大家都覺得,《旅遊法》這貼猛藥還真制住了零負團費的多年頑疾。”上海市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旅遊法》中的一係列嚴格規定,促使過去旅行社的分拆型報價,轉變成一次性總報價;從過去的購物補貼型報價,轉變成全程純玩團報價,有效解決了“零負團費”的問題。

有人認為,《旅遊法》的出臺對旅行社行業來說是一次大洗牌。面對這場“大考”,不少旅行社也在主動尋求轉型。由從過去的拼價格,轉變為拼服務、拼質量。旅行社各個項目隱形價格的顯性化,雖然導致了旅遊價格的上漲,但相應地,旅行社把更多精力放在比拼服務質量上,如舉辦導遊培訓班、提升導遊服務水平等。

從過去的拼數量,轉變為現在的拼品牌。過去旅遊產品賣的是“白菜價”,但往往“蘿卜快了不洗泥”,一不小心旅行社就成了被投訴大戶。現在,眾多旅行社的經營更加規范,注重打造自己的專屬品牌。

另付費?先簽合同

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旅遊法》實施以來,旅遊部門和企業對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等問題。為了保證《旅遊法》正確、有效實施,國家旅遊局17日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對《旅遊法》中的一些內容做出更詳細的說明。

關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通知說,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關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通知說,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遊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關于“誘騙旅遊者”,通知說,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遊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遊者”。

關于“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說,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收受的旅遊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關于“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通知說,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王珂)

資料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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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旅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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