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旅遊新聞

[中國] 國家旅遊局:旅行社安排購物須簽書面合同

國家旅遊局官網昨日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首次對《旅遊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解釋。對于頗具歧義的《旅遊法》第三十五條,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對此,旅遊企業的理解並不一致,不少企業認為這相當于給“指定購物”判了“死刑”。國家旅遊局在昨日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對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通知解釋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遊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對于何為“誘騙旅遊者”,通知中則明確指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遊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遊者”。

哪些屬于 “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明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收受的旅遊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對于“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

隨著國民收入增加,城鄉居民旅遊消費需求蓬勃發展,生態旅遊、森林旅遊都日漸深入百姓生活,在擴大內需方面貢獻很大。當前,國內旅遊消費佔居民消費總量達9%左右,新增旅遊直接就業約50萬人。

為保持旅遊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轉變發展方式,《旅遊法》經過三年起草準備,于今年“十一”正式頒布實施,將有助于逐步改善旅遊中存在的市場秩序失范問題。“《旅遊法》出臺的最大意義規范了各個方面參與者的權利義務,真正起到公平的原則,每個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保護,都受到法律的規范和調整”。

資料來源 新華網

earth

Share
Published by
earth
Tags: 旅遊法

Recent Posts

「旅遊」新北烏來/來去烏來老街溫泉一日遊

若說台北人的後花園是陽明山, ...

4 年 ago

「日本」九州「鹿兒島」必玩3日觀光路線!

位在九州的「鹿兒島」,氣候溫和...

4 年 ago

「旅遊」竹子湖海芋季 一日遊全攻略

竹子湖海芋季活動資訊:時間:3...

4 年 ago

「旅遊」台灣北投泡湯攻略

到台北旅行,北投算是重要一站。...

4 年 ago

「旅遊」台灣士林夜市

吃貨們千萬不要去台灣士林夜市,...

4 年 ago

[日本]富士山最全旅遊攻略

富士山的確是日本最值得玩的旅遊...

4 年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