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4月15日電(記者 付美斌)“我與朋友准備在12月份前往台灣旅游,希望能在台灣環島游玩。”15日上午,海口市民黎雪雲女士與朋友一起來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証大廳,領單填表,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
當日,海口市成為中國第五批可辦理赴台灣個人旅游証件的城市。在深圳工作的海口市民陳瓊艷女士,了解到海口市可以辦理赴台灣個人旅游証件的消息後,專程從深圳回到海口辦証,“我已與8位朋友約定6月份到台自由旅行,到台灣後要游玩全島。”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並經海峽兩岸有關部門確認,並按照中國公安部的統一安排,從2015年4月15日起,海南省海口市戶籍居民以及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可在海口市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及簽注申請的異地戶籍人員,可以申辦個人赴台灣旅游証件。
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副支隊長黃麗珠介紹說,海口市成為第五批赴台灣個人旅游城市後,只要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持身份証、戶口簿(登記備案人員須持單位意見;異地戶籍人員須持相關証明材料)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及赴台灣個人旅游“G”簽注。申請人辦妥《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及個人游“G”簽注後,需通過有赴台旅游組團資質的旅行社代為申請“入台許可”証。取得上述“兩証一簽”的申請人,可在証件有效期內自行從對外開放口岸出境前往台灣,在台期間可自由安排行程活動,並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
黃麗珠說,同時,為進一步便利市民,自2015年4月15日起,申請人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台灣團隊旅游“L”簽注時,免提交旅游組團社發票。
黃麗珠提醒說,持赴台個人旅游“G”簽注在台停留時間自入境台灣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如無正當理由在台灣非法逾期停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完)